邓某灿盗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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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间,被告人邓某灿携带油锯、柴刀多次到永安市洪田镇黄龙村“中耕坝”山场的毛竹林中,砍伐桉树出售得款人民币(下同)2400元。经鉴定:山场被盗砍的树种为桉树,立木蓄积5.311立方米。2022年4月26日,邓某灿主动投案,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840.80元,退出违法所得2400元,邓某灿与永安市林业局签订生态公益补偿协议,承诺植苗造林0.885亩,并缴纳生态公益补偿金503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某灿自愿赔偿碳汇损失并签署《林业碳汇损失赔偿补充承诺书》,永安市林业局委托林业技术人员根据《福建法院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测算后,确定本案林业碳汇损失量为10.4545866吨,按2022年11月7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挂牌协议交易收盘价58.08元/吨,碳汇损失赔偿金为607.20元。经引导,邓某灿自愿缴纳碳汇损失赔偿金2000元至永安市金盾森林资源管护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专项用于碳汇林项目建设,弥补受损林业碳汇。邓某灿又向永安市法院交纳罚金3000元。永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对邓某灿适用社区矫正。永安市法院还对邓某灿做出《森林保护令》。

裁判结果

永安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灿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邓某灿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生态公益补偿金,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自愿缴纳碳汇赔偿金,由永安市金盾森林资源管护有限公司实施碳汇项目建设,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邓某灿主动退赃,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预交罚金3000元,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盗伐林木罪判处邓某灿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的赃款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邓某灿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批适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并以参照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价格方式直接计算并缴纳碳汇损失赔偿金的案件之一。本案亮点在于,全流程、标准化、高质量地实现了受损森林资源生态修复以及对碳汇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首先,被告人邓某灿通过“补种复绿”,并缴纳生态公益补偿金的方式,对受损森林资源进行直接生态修复。其次,由永安市林业局技术人员依据《福建法院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对受损碳汇数量进行测算,并参照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相关价格,计算出碳汇损失金额。再次,引导邓某灿在碳汇损失金额的基础上,自愿多缴纳一部分碳汇损失赔偿金,并将全部碳汇损失赔偿金直接缴纳至专业的森林资源管护公司,专项用于碳汇林项目建设,更充分地赔偿碳汇等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最后,法院通过作出《森林保护令》方式,责令邓某灿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一切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参与复绿植树活动和林业碳汇林建设等实际工作,履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巡山护林等义务,从而避免简单“以罚代刑”,并以其言行,进行现身说法,对群众进行生动的法治教育,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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