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公 示 减刑假释公示
案号:
罪犯姓名:
原判认定的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之规定,现将执行机关报请的罪犯减刑、假释建议等材料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我院审监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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