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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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成集团)及其所属11家汽车品牌经销企业,因企业扩大经营范围、银行贷款收缩且难以续期等原因导致资金流动性困难,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截至2016年底,企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鉴于债务人系在厦门、龙岩、泉州具有较大规模的汽车特许经营企业,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2016年12月,厦门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泰成集团等厦门地区的5家企业破产重整申请。厦门中院同时向省法院报请对龙岩、泉州地区的其他7家泰成系企业的破产重整案件进行集中管辖,省法院于2017年1月指定厦门中院对7家企业破产重整案件进行集中管辖。至此,厦门中院正式启动对泰成集团等12家企业的破产重整程序。截至2017年11月,债权人申报债权24.46亿元。

在受理该案同时,厦门中院根据该案企业分布地域广、企业主体多、资产与业务类型特殊等特点,为便于案件审理、节约重整成本,在指定管理人时,要求该市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对接、协商组成5个联合管理人小组后报名,随机选定一家联合小组担任该集团12家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管理人进场后,经过调查核实,于2017年11月向厦门中院申请对该12家企业进行合并重整。厦门中院在收到管理人申请后,向各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在报纸上向相关债权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公告,举行听证。债务人、管理人和40余家债权人参加了听证。在听证会上,管理人根据其申请,提交了有关该集团12家企业存在紧密关联关系、应当进行合并重整的财务、经营、人员任命、公司相关决议与函件等证据,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质证并发表对合并重整的意见。在审核认定管理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厦门中院经合议庭讨论,裁定批准了管理人申请,对上述企业进行合并重整。

立案后,经厦门中院批准,泰成集团等12家企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厦门中院的监督指导下,债务人通过引入战略者厦门海翼集团实现企业盈利、并购泉州联华等2家非破产企业获取偿债资金等方式,确保实现破产重整企业价值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债务人于11月10日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向债权人进行说明,税收债权、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重整清偿率为31.69%,比破产清算条件下平均1.73%的清偿率高出29.96个百分点。

【综合评述】本案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对债务人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促进优质的汽车特许经营资源充分利用,实现适应市场需求企业的再生,凸显了司法服务保障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通过破产重整将实现税收债权、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重整清偿率大幅提升,金融安全得到保障,员工继续就业,实现多方主体共赢。创新审理方式,为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了良好借鉴。1.满足集团企业重整需求,突破企业破产管辖制度。2.根据重整企业特点,创新采用管理人选定模式。3.严格保护各方权利,完善合并重整审理程序。4.业务重整与资产重整相结合,灵活开拓集团企业重整方式。与国有企业海翼集团进行业务重整,在保住汽车经营业务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营业收入;并将属于同一集团的非破产企业泉州联华、龙岩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中的股东权益并入泰成集团重整计划中,实现债务人资产重整,提高债权清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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