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闻网:福建法院审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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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上午,福建福建法院依法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在福建南平延平法院发布。公布福建法院审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被告人刘斌、唐水玉、李衍坚等集资诈骗、洗钱案

  被告人刘斌从2008年6月始,虚构经营收购本地木柴套用外地收购木柴的准运证、码单出售给木制品企业的生意(以下简称“套票生意”),以合作经营和高额利润为诱饵,在曾小燕、唐水玉、黄伟东的帮助下实施集资诈骗,至案发,累计向项某某、傅某某等609人集资诈骗人民币3.40661816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曾小燕参与集资诈骗金额9510.6722万元,被告人唐水玉、黄伟东参与集资诈骗金额2.28471102亿元。其间,被告人李衍坚、李桂芝明知刘斌资金来源系集资诈骗所得,仍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提供给刘斌帮助其转移犯罪所得。案发后,刘斌、黄伟东、李桂芝、李衍坚投案自首。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斌、唐水玉、黄伟东、曾小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从事薪柴“套票生意”,隐瞒没有实际经营的真相,以高额回报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巨额钱款,并在收取款项后随意处分和肆意挥霍,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刘斌在共同犯罪中为主犯;唐水玉、曾小燕、黄伟东系从犯。被告人李衍坚、李桂芝为刘斌等人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或转移集资诈骗所得,均已构成洗钱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水玉、黄伟东、曾小燕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十四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五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李衍坚、李桂芝犯洗钱罪,分别判处八年和五年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和六十万元。同时判令追缴本案的作案工具,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本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案例二 被告人林长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5年9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林长春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其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1.5%至4.3%的高额月息,通过自行宣传、他人推介等方式向被害人范宗胜等84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5167.895万元,案发前,已返还本金653.5万元,支付利息914.9175万元。案发后,林长春投案自首。

  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林长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5167.895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林长春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林长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赃款,返还被害人。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 被告人林江海、林振河、胡雪香等诈骗案

  2012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林江海、林振河在厦门市集美区,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虚构“温州鹿城捷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为他人办理小额贷款的事实,以收取利息、银监会验证金、个人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蓝锡章等78人钱款。所得款项均汇入以他人名义开设的专门用于接受诈骗款项的36张银行卡内,其中16张银行卡由被告人林振河控制;其余20张银行卡由被告人林江海交给被告人胡杰东控制。被告人胡杰东取出赃款后,依被告人林江海的指示处理赃款,其中有10万元的赃款经由被告人胡雪香交付给被告人林江海。上述涉案的36张银行卡在涉案期间进账共计912283元,其中胡杰东控制的20张银行卡进账共计502210元。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林江海、林振河、胡雪香、胡杰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款,其中被告人林江海、林振河诈骗金额912283元,被告人胡杰东诈骗金额502210元,犯罪金额均属特别巨大;被告人胡雪香诈骗金额100000元,犯罪金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江海、林振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雪香、胡杰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量本案事情、情节,依法判处林江海等被告人十一年至二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十万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已暂扣赃款十二万元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 被告人肖志生、王清源、谢新勇等诈骗案

  2013年3月至5月间,肖志生等六被告人先后流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上杭县等地,利用“抢客宝”软件获取的淘宝网买家信息,多次冒充淘宝网工作人员,以买家网上购物付款不成功、系统出现故障需要办理退款或重新付款等为借口,“引导”买家按照其要求重新操作,从中骗取客户银行卡内款项,后将诈骗款项用于购买游戏卡,通过网络出售牟利。其中被告人肖志生参与作案35起诈骗金额253756.88元;被告人王清源参与作案10起诈骗金额100499.48元;被告人谢新勇参与作案5起诈骗金额27008元;被告人谢敏参与作案4起诈骗金额10378.54元;被告人李溢参与作案3起诈骗金额11998元;被告人陈国强参与作案2起诈骗金额11015元。

  案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肖志生、王清源、谢新勇、谢敏、李溢、陈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肖志生、王清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新勇、谢敏、李溢、陈国强诈骗数额较大。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判决被告人肖志生、王清源、谢新勇、谢敏、李益、陈国强构成诈骗罪,分别处以五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判令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 被告人郑丽双、林旭东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林旭东、郑丽双夫妇虚构其企业周转需要资金等事实,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采用二人共同或分别借款的方式,先后多次对陈某某、李某某等44人实施诈骗3374.49万元,其中被告人郑丽双参与诈骗金额3374.49万元,被告人林旭东参与诈骗金额2198.99万元。被告人郑丽双还于2011年5月14日向中国建设银行南安支行申领信用卡从中透支2788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还款。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郑丽双、林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郑丽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郑丽双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旭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宣判后,两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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