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与福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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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6日,许某与福州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许某向该公司购买房车一台,总价款为208000元。合同签订后,许某依约向该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并取得车辆。5月7日,许某到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现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该房车所属挂车类型使用年限为15年,强制报废期为2026年10月21日,仅余约8年半。许某认为,该公司出售案涉房车时,未向其如实告知车辆情况,隐瞒车辆剩余使用年限较短的客观事实,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该汽车销售公司向许某返还了3万元购车款,但许某认为以上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该公司应比照车辆总价,按剩余使用年限折算,继续其返还6万元购车款。

【审理结果】

闽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福州某汽车销售公司一次性向许某赔偿3万元,并为案涉车辆赠送并安装空调。

【典型意义】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常态,消费者对商品有知情权,而经营者则需承担如实披露商品状态与信息的义务,确保买卖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处于平等状态。就本案而言,汽车销售公司较许某显然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却未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买卖标的所具有的瑕疵,进而导致纠纷产生。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需进一步强化交易风险意识,积极了解所购买产品有关知识,掌握相关知识与政策,以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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