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王红因吸食氯胺酮被行政拘留15天。同年9月5日,王红通过微信联系向某贵(另案处理),以3600元一盒的价格委托其从日本代购精神类药品氟硝西泮(俗称“蓝精灵”),并用支付宝转账付款。向某贵则通过伪报“钙片”,从日本以邮包方式将该药品邮寄给王红。同月14日,厦门海关查获该邮包,经拆包检查,该盒药物系氟硝西泮片剂,净重20.6克。随后,侦查人员在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8号抓获王红。经鉴定,药品中含有氟硝西泮成分。王红的血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红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走私毒品氟硝西泮片剂20.6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所犯罪行的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红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蓝精灵”是一种新型毒品,主要成分氟硝西泮是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严禁私自进口。本案中的被告人王红有接触毒品既往史,亦自述口服过氟硝西泮,之后才通过微信联系请托他人从国外代购。虽然被告人王红购买氟硝西泮数量较少,且系自用,但其违反我国对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制度,属于走私毒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