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良全贩卖、运输毒品,刘仕映、吴亨亮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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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吴良全在广东省深圳市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乘坐长途汽车于次日运至福建省福州市。吴良全在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洪光村租住处,与被告人刘仕映共同用低含量甲基苯丙胺及其它粉末对所购的甲基苯丙胺掺兑混合成约6000克,分装成6袋由刘仕映负责贩卖。同月21日12时许,刘仕映经事先联系,驾车携带其中3袋甲基苯丙胺与被告人吴亨亮在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某驾校旁交易,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3袋甲基苯丙胺2993.45克及毒资14.8万元。随后,公安机关抓获吴良全,并在吴良全的租住处查获另外3袋甲基苯丙胺2994.68克,以及用于掺兑的1袋甲基苯丙胺189.69克;在吴亨亮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住处查获海洛因179.71克、甲基苯丙胺24.56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良全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177.8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仕映贩卖甲基苯丙胺6177.82克,被告人吴亨亮贩卖甲基苯丙胺3018.01克、海洛因179.71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吴良全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系本案毒品货主,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刘仕映、吴亨亮具有立功表现,刘仕映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吴良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刘仕映、吴亨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贩卖、运输毒品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也是毒品犯罪中发案数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犯罪形式之一。我省因地理位置特殊,少数毒品犯罪分子为谋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与广东地区毒品犯罪分子勾连,形成毒品制贩运的犯罪网络,给我省禁毒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我省法院始终坚持严惩方针不动摇,依法严惩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毒品犯罪,对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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