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启动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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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自2015年9月21日起,福建高院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据了解,此次改革将在福建除龙岩以外的8个设区市,各确定2至4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指定范围内原属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而在龙岩市,将试行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龙岩中院统一登记,再由其指定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管辖模式。对全省各中院受理的以市、县(区)两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福建高院则采取将全省9个设区市划分为3个司法管辖片区的方式,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
    由于本次改革将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相分离,到异地起诉、审理将给当事人带来不便,福建高院把司法便民贯穿于改革全过程,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便利、高效的诉讼服务。如规定起诉人可以就近申请原管辖法院提供“跨域”立案服务或代为转递起诉材料,而不必跑到异地起诉;起诉人经释明后仍坚持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的,原管辖法院原则上应予登记立案,并依法审理。福建高院还要求各地法院要加大巡回审判的力度,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跨行政区域管辖给当事人造成的诉讼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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