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今日决定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案

  发布时间:

  今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一案。

  经依法复查,福建高院作出(2016)闽刑监1号再审决定,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刘大蔚近亲属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案将择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上一篇 暖风吹来满眼春 ——省法院关心关爱老干部工作纪实 下一篇 福建高院认真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福建法院网上预约取号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北路58号 邮编:350003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闽ICP备13014295号-1 本站支持IPv6网络
法院业务咨询:(0591)12368 软件使用咨询:0591-88053333
中文域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政务

                           您是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