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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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1月,魏某俤、魏某斌、林某龙、朱某文(均另案处理)共同发起成立福建嘉沁担保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更名为福建嘉沁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先后招揽本案被告人黄某敏、刘某等15名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进入嘉沁系公司。

该组织以公司化模式管理,严格人员层级关系,于2013年至2018年间,长期实施“套路贷”等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本案被告人黄某敏等15人积极参与实施诈骗66起、敲诈勒索1起、寻衅滋事7起。嘉沁系公司人员多次实施有组织的违法行为,如采取拳打脚踢、威胁恐吓、禁闭室内、跟踪尾随、外墙喷漆、散发传单、强行入户、滋扰家人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签订协议、给付钱款、过户房产。上述种种恶行不仅给被害人及其亲友带来极大心理强制,甚至被迫外出躲避,还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敏、刘某等7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雷某、汤某华等8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鼓楼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黄某敏、刘某等1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罚金六十二万至两万元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套路贷”是新类型犯罪,其在许多方面披着合法的外衣,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比如“套路贷”手段中,被告人让被害人签订了完备的空白合同,房产过户授权委托,被告人基于上述合同及授权委托,可以提起诉讼或者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被害人的房产。本案为我院审理的首起“套路贷”涉黑案件,亦是全市四家法院共同办理的全省最大“套路贷”案件,该案的裁判指标为后面办理“套路贷”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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