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保全财产自行处置案
——精准适用“保全财产自行处置”,平衡各方权益实现“以保促和”
作者: 执行局 来源: 福建高院 发布时间: 2026/1/23 15:36:59
案情简介
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造价及损失赔偿等纠纷诉至厦门中院,某建设工程公司申请保全某置业公司3.96亿元的财产。厦门中院财产保全中心(下称保全中心)于2024年保全某置业公司名下29处未售商品房,备案总价约4亿元。2025年4月,某置业公司为推进存量商品房去库存,向保全中心申请由其自行处置被保全的商品房。为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保全中心立足审执协调配合,深化“生道保全”机制,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一是组织三轮磋商,以实质沟通重建互信。第一轮,核查某置业公司资信,披露自动履约记录与持续经营能力。第二轮,与某建设工程公司代表共同走访企业,了解其销售现状与经营规划,增强双方对处置必要性的共识。第三轮,对某置业公司提交的部分房产认购协议,严格审查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听取各方意见,商定处置方案。二是强化账户监管,以“自行处置”激活资产价值。经充分研判,保全中心准许某置业公司自行销售被查封房产,同时冻结其指定账户进行监管,用于收取所有销售款项,并专项用于履行本案生效判决。2025年5月21日,某置业公司首次出售2套商品房的售房款1512.24万元全部支付至监管账户,保全中心立即解除对该2套房产的查封措施。三是建立风险屏障,以“滚动担保”覆盖价值波动。因房产实际售价低于备案价,且销售周期较长,为防范保全财产价值不足风险,某置业公司主动提供另外35个店铺作为补充担保物,由法院“活封活扣”,在不影响商铺正常使用情况下为债权实现增加足额保障。
基于保全阶段建立的互信与协作,2025年7月审判部门作出生效判决后,某置业公司立即全额自动履行义务,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双方企业均未因诉讼和保全影响正常经营,实现互利共赢。
综合评述
该案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财产保全制度以“保障执行”为根本目的,传统查封、冻结等措施虽能防止资产转移,却可能影响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经营能力。如何平衡保全过程中债权人权益与债务人生存发展,是当前司法实践的关键课题。该案中,厦门中院一方面积极回应被保全企业“稳经营、促回款”的实际诉求,支持被保全财产由“固定资产”向“流动资金”有序转化,兼顾财产的使用与交换价值,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持续运营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协商互信、程序监督与滚动担保相结合的风险防控体系,有效覆盖资产处置中的价值波动风险,消除债权人顾虑,形成“以保促和、以管促履”的良性循环,实现各方利益的合理平衡。本案展现了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智慧助企纾困、化解风险的积极作为,传递出依法保障债权与尽力维护企业生存空间并重的司法导向,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