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泉州市洛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戴奇欣、原审第三人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8/1/17 15:30:00
【案情简介】戴奇欣在泉州市洛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下称大润发公司)购买了由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下称旺家喜公司)生产的福旺家橄榄葵花调和油(5L)44瓶 ,共支付货款2283.6元。涉讼产品标签显示配料为葵花油、橄榄油,产品标签的正面配有橄榄图形。产品标签上未显示配料含量。戴奇欣以商品外包装标签以图形、字体、文字说明等方式突出“橄榄”二字,强调了该调和油添加了橄榄油配料,但没有标明橄榄油含量,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故起诉请求大润发公司退还戴奇欣购物款2283.6元并支付购物价款十倍赔偿金22836元;没收违法食品;大润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商品标签上以多种方式突出“橄榄”,强调添加了橄榄油,橄榄油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旺家喜公司未在其生产的产品中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大润发公司作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具有审慎的审查义务,故判决支持戴奇欣的诉求。二审法院认为,食品的标签、标志、说明书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之一。涉案产品对橄榄油价值进行强调,但未标示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橄榄油在成品中的含量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产品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涉案产品在外观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却又没有在外包装上进行明确标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评述】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普通群众在日常的消费购物活动中,容易受到商品外包装或者宣传的影响而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有的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就抓住这种消费心理,在商品外包装或者宣传上采取夸大或者诱导,这会侵害消费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意义在于运用法律规则,规范调整消费活动,促使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对商品的外包装、宣传等必须以正确的方式进行。十倍赔偿不是目的,构建文明、舒适的消费环境才是人民群众所关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