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与湖南省浏阳市某花炮厂产品生产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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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2月,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在燃放由被执行人湖南省浏阳市某花炮厂生产的 “81发烟花”时,烟花突然一点即爆且斜向袭击申请人脸部,致申请人左眼神经挫伤、脸部皮肤烧伤等。经仙游法院院(2014)仙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湖南省浏阳市某花炮厂应赔偿申请人薛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1899.6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及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517元。

【执行情况】

立案后,承办人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及线下亲赴湖南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因眼睛被炸伤短时间内无法劳作,家庭日常生活举步维艰,仙游法院为其申报司法救助金8万元;同时,承办人在当地工商部门配合下获取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得知该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信息后,立即依照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裁定追加邱某、邱某某、胡某三名普通合伙人为该案被执行人。在发出执行通知书未得到赔偿回应后,承办法官再次前往湖南,最终成功冻结了三名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查封其名下房地产和机动车。最终,该三名普通合伙人向申请执行人全额支付了赔偿款。

【典型意义】

燃放烟花爆竹对人的健康的危害最为直接的是会炸伤人的手、眼等暴露部位,引起急性外伤,并可能导致终身残疾。有鉴于此,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国务院早在2006年1月11日就通过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但由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害仍时有发生,且主要由于生产企业方面的原因,消费者往往索赔无门。本案中,被执行人系湖南省浏阳市一合伙企业,通过传统的网络司法查控,涉执财产无法全面调查到位,即使在实地调查后,案件仍陷入了僵局。承办法院将司法救助和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相结合,最大限度的提升了案件执结的可能性,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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