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良等10人与武夷山天心村民委员会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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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金良等10个福建省武夷山市天心村村民在1981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从武夷公社天心大队承包了位于武夷山景区的“牛栏坑”茶园,共计4.8亩。1991年,武夷山市委、市政府鼓励村民改造“牛栏坑”旧茶园,由于当时相当部分村民不愿意改造,村委会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不愿意改造部分村民已承包的茶园进行评估补偿,发给三年茶青补偿款后,统一收回交给愿意改造的村民种植。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间,村民各家庭户继续顺延八十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的自愿承包经营关系,结合当时各户承包经营管理的茶山和耕地的实际情况承包经营。现赵金良等10人认为村委会无权私自将承包人经营的土地收回,更无权转包他人。为此,分8起案件将武夷山天心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收回茶园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649600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诉请主张返还的茶园来看,赵金良等10人依据1981年与大队签订的《天心大队桂林生产队生产、收购、生育合同书》主张返还,对于茶园仅提出亩数请求,但对具体位置不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次,1991年村委会通过支付三年茶青补偿款的方式与赵金良等天心村民协商收回了争议茶园,村民们已领款并签字,再主张返还茶园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再次,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开始,系顺延八十年代初的方案,各户自行将土地承包户的各户主及家庭人口、经营管理的茶山与耕地地名、面积上报村里,经造册登记,政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案涉茶山均不在此列,赵金良等十位天心村民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第四,现茶山种植的茶树等地上附着物也不是赵金良等10人所种。因此,鉴于赵金良等人既无法证实其享有承包经营权,又不享有对种植的茶树等作物的所有权,返还并赔偿损失依法不能得到支持,驳回了赵金良等10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赵金良等10人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事关千家万户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武夷山以其独特的自然和文化遗产闻名于世,武夷山景区内的正岩茶园,因山场日照短、云雾多、湿度大,终年以山泉为饮,得以“吸深山之灵气,纳岩谷之精华”。近年来,因武夷山茶叶价格持续走高,争夺茶山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也大幅上升。如何处理此类纠纷,稳定和完善茶山土地承包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茶山承包经营属于土地承包经营,也应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详细记载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这对于依法认定和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避免此类茶山承包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也应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按照兼顾维护权益的衡平理念,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等各个方面,综合进行评估考量后,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决,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法有序的承包经营关系,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稳定武夷山国家公园及周边地区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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