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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0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技术调查官工作管理,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能定位】技术调查官为审判辅助人员,协助法官理解和查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技术合同、垄断、涉互联网等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的技术事实,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及其他必要技术协助,但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条 【人员类型】省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库,可通过单位推荐、行业推荐、自荐、定向邀请等方式择优选聘兼职技术调查官。
技术调查官一般从相关行政机关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推荐的人员中选聘,任职期间不改变与相关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
第四条 【组织机构】省法院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库由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协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共同进行日常管理,知识产权审判部门负责技术调查官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调整,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调查官档案资料库、工作台账,组织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提供技术咨询。
第五条 【资源共享】省法院探索与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建立交流互通、合作共享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进一步整合技术调查资源,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质效。
中级法院聘任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经省法院审核,符合省法院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任职条件的,可因需纳入省法院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库。中级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依程序申请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库中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
第六条 【专家咨询】省法院强化与相关单位协同合作,通过人才交流、共享,不断完善、充实技术调查官库。选派的技术调查官难以解决的重大、疑难、复杂技术问题,可另行委托专家提供专项咨询,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支付报酬。
第七条 【选任原则】坚持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需求为导向建设技术调查官队伍,坚持政治过硬、德才兼备,注重专业成果、行业影响,坚持能进能出、动态增补。
第八条 【选任领域】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主要从机械、电子信息、计算机、人工智能、化工、光学、材料、医药、生物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所涉领域可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 【任职条件】技术调查官一般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生产、管理、审查或研究工作经验。
(四)其他可以证明具备履职能力的条件。
第十条 【排除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技术调查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违法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曾担任技术调查官被责令退出的;
(六)连续两次无故不接受指派工作的;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任职期限】兼职技术调查官任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后经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聘。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技术调查官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职、本人不愿继续履职或者发生影响履职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提交书面退出申请并说明情况,经审核后解聘;
技术调查官出现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继续担任技术调查官情形的,经审核后免除职务。
第十三条 【经费保障】兼职的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专家咨询的,报酬参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聘请技术专家经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闽高法司﹝2019﹞12号)标准列入人民法院办案业务经费保障。
若劳务报酬和差旅费标准有新的文件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保密规定】技术调查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参与诉讼活动获悉的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第十五条 【工作纪律】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调查意见应当独立、客观、中立、公正,不应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形式的干涉、过问、影响。
技术调查官应遵守廉洁纪律、审判纪律、保密规定,规范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客送礼、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应秉持中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不得为偏袒一方当事人出具虚假、误导或者存在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
第十六条 【参与调研】技术调查官可以申请参加由法院组织的相关课题调研工作。
技术调查官参与调研工作应当接受调研组管理,经许可,可以公开发表或者使用相关调研成果。
第十七条 【参与培训】技术调查官应积极参加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培训。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技术调查官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或者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工作纪律、保密规定等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免除其技术调查官职务。
第十九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就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
案件诉讼活动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切实提升福建法院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职能定位】技术调查官为审判辅助人员,协助法官理解和查明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的技术事实,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或提供其他必要技术协助,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条 【适用范围】省法院在审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涉互联网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合议庭认为需要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可以书面申请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并由合议庭签名、庭长审核。
中级法院已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可向其规定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中级法院,可经本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向省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各中级人民法院需跨区域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可经本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向省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省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实际情况选派。
第四条 【申请材料】申请应当载明案件承办法官、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立案日期,明确要求技术调查官参与的事项,并附起诉状、答辩状、保全申请、相关证据等必要诉讼材料,也可以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说明。
前款所称必要诉讼材料可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
第五条 【人员指派】省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收到审判部门关于指派技术调查官的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根据案件所涉技术领域,通过协商、随机指定或直接指定等方式确定参与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确定技术调查官后,应当在3日内向案件承办法官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所指派的技术调查官的姓名、专业技术领域、联系方式等。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指派的技术调查官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存在不适宜参与诉讼活动情形的,可以书面说明具体理由,要求另行指派。
第六条 【资源调配】省法院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库无相关技术领域技术调查官的,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法官,征询其是否申请技术调查官资源调配或采取其他措施解决。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省法院可以调派辖区内法院选聘的技术调查官,辖区法院可经本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向省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申请调派技术调查官。必要时,省法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调派技术调查官。
第七条 【回避告知】案件承办法官收到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第八条 【回避申请】当事人对技术调查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发现的,当事人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九条 【回避情形】技术调查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情形。
技术调查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技术调查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技术调查意见不予采纳,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条 【回避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应当暂停参与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一条 【决定复议】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技术调查官不停止参与工作。
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二条 【工作职责】参与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明确技术事实争议焦点;
(二)对技术事实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三)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并就调查取证、勘验、保全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四)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
(五)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列席合议庭评议等有关会议;
(六)必要时,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专业人员出具鉴定意见、咨询意见并作出分析判断;
(七)完成合议庭指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参与诉讼】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时,经法官许可,可以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专家辅助人等发问,并在笔录中记载。
技术调查官在法庭上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左侧,书记员座位设在法官助理右侧。
第十四条 【出具意见】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评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技术事实简单且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无需提交书面技术调查意见的,技术调查官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说明相关技术问题,并记录在案件评议意见中。
技术调查官认为案件技术事实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个技术领域交叉,经案件承办法官同意,可以申请向相关领域其他专家提出专项咨询。
第十五条 【意见内容】书面技术调查意见应当由经办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合议庭组成、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归纳案件所涉技术问题;
(三)针对技术问题阐述理由、出具意见,必要时应当对当事人就技术问题提出的诉辩主张予以回应;
(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技术调查意见应当依据案件情况和法官具体要求,以相关科学理论和专业实践为基础,以本领域之外非专业人员能够理解的标准撰写,必要时可以借助图形、声音、视频、模型等技术手段或者进行相关科学试验就技术事实予以说明。
技术调查官仅对案件涉及技术问题出具意见,技术调查意见不应含有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判断。
第十六条 【意见效力】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合议庭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评议】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所参与案件的评议。
技术调查官列席案件评议时,应当就法官对技术问题的询问,提出技术意见,但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技术调查官列席案件评议提出的技术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其签名。
第十八条 【署名权利】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首部的案件来源部分写明,并在裁判文书上署名。技术调查官的署名位于法官助理之下、书记员之上。
第十九条 【材料归档】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相关材料应随同案件卷宗立卷归档。
书面技术调查意见、评议意见、技术咨询专家的咨询意见及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应当置于副卷。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技术调查官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工作纪律、保密规定等,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造成相应损失部分,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利】本规则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规则施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就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活动申请表
2.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活动通知书
3.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活动 告知函
4.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履职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