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分手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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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兰某(女)与朱某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朱某不定时前往兰某的住所和办公场所进行骚扰、恐吓,并动手殴打兰某。兰某多次报警,公安机关调查后对朱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双方达成《现场调解协议书》。但之后朱某并无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对兰某进行骚扰,严重影响到兰某的正常生活。兰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报警/求助回执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朱某在与兰某离婚后实施的相关行为使得兰某遭受暴力侵害或面临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故兰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1.禁止朱某对兰某实施暴力、恐吓和威胁;2.禁止朱某在兰某个人生活及工作场所范围内骚扰、纠缠;3.禁止朱某跟踪、接触兰某及其母亲。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兰某在与朱某离婚后,多次遭受朱某的骚扰和恐吓,在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情况下,朱某仍未停止对兰某的伤害行为,严重影响兰某的正常生活。兰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审理法院及时签发保护令,有助于制止“分手暴力”对离婚后妇女的侵害,依法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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