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关于某饲料店与温某枚、戴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定法院经审理,判决温某枚、戴某英于判决生效之日付清某饲料店饲料欠款3584608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7年7月11日生效。
【执行情况】
温某枚、戴某英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起,二人将儿子送往龙岩一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高中。在法院向温某枚、戴某英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二人置若罔闻,永定法院于2018年5月8日对温某枚、戴某英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之后,温某枚、戴某英长期躲避执行,并继续让儿子留在该私立学校就读至2019年6月高中毕业。经调查,该私立学校2018年春缴纳费用金额为15446元、2018年秋缴纳费用金额为15700元、2019年春缴纳费用金额为15360元。
2018年10月15日,永定法院以温某枚、戴某英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
在被移送追究拒执罪期间,温某枚、戴某英位于某村的房产及其名下的某公司被一项目征地征收,获得补偿款人民币924961.99元,2020年8月20日,该补偿款给付申请执行人。
【判决情况】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枚、戴某英违反限制消费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温某枚、戴某英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温某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戴某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限制高消费是法院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重要手段,依据法律规定,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温某枚、戴某英在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违反限制消费令,将儿子送往私立高消费学校就读,在被罚款后仍不悔改,躲避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