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关于季某华与林某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永定法院经审理,判决林某凯归还季某华33000元及其利息,该判决于2015年4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经调查发现,林某凯在2015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均有工作,工资收入约为人民币116500元。然而,林某凯未将上述收入用于履行生效判决,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2018年上半年,林某凯出资30000元,装修家中房屋,并购置门、窗。2019年1月14日,永定法院以林某凯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在拒执罪的威慑下,2019年1月29日,林某凯将永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全部履行,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判决情况】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未将其收入用于履行已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林某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林某凯有收入来源拒不申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