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乙、何某、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发布时间: 2021/1/12 9:42:09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乙、何某、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鼓楼法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6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标准,支付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7722元、公告费5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鼓楼法院申请执行,鼓楼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鼓楼法院经向被告人杨某乙、何某及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但未果。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提供的线索,发现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清市某码头及码头场地租赁给某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11日收到码头租赁费320万元。
鼓楼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从2017年4月起,扣留该公司因租赁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福清市某码头及码头场地50亩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全部租金暂计至460万元,要求按月将以上执行款汇入鼓楼法院执行款账户内。同日,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收到福清市某码头、航道押金100万元。
2017年2月27日,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将原法定代表人由被告人杨某乙变更为王若惠,此后,同年3月1日,被告人杨某乙操作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将福清市某码头及码头场地的租赁主体变更为福建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0日,鼓楼法院向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租金收入,2017年11月6日被告知该地块租赁主体已变更为福建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0日,某工程有限公司向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0万元,2017年12月27日支付155.2万元。
鼓楼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在明知法院已对该公司租金收入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仍“巧立名目”通过变更租赁主体的方式达到转移名下财产的目的,金额巨大,情节恶劣,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2月28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27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对被告人杨某乙上网追逃,同日被告人杨某乙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经讯问后得知被告人杨某乙系福清市第十七届人大代表,故未执行拘留措施并发函至福清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8月29日福清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对被告人杨某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年9月18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再次对被告人杨某乙上网追逃,被告人杨某乙于2018年11月22日到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自动投案。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杨某乙通过鼓楼法院向杨某甲偿还人民币10万元。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某乙、何某与杨某甲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被告人杨某乙、何某及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向杨某甲一次性支付280万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在执行过程中,在明知执行法院已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仍妄图通过变更权利主体的方式转移财产,其行为是典型的转移财产的行为,已触及社会底线,应受到严厉的司法追究。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