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侯某与被执行人卓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判定:1.被执行人卓某向申请人侯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余款16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6年7月31日起,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计至被执行人卓某实际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2.被执行人卓某赔偿申请人侯某因处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20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15854元。因卓某未履行该生效裁决,侯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福州中院申请执行。
在仲裁审理期间,侯某于2017年9月22日向福州中院申请保全了卓某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某大厦4层商场。在执行期间,福州中院又冻结了卓某名下车辆及部分银行存款,并对卓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2019年8月8日,福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指定鼓楼法院执行本案。
【执行结果】
鼓楼法院立案执行后,查封了卓某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某大厦4层商场。因查封的商场有设定抵押其已出租给商户,拍卖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卓某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入境措施。被执行人表示其企业暂时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清全部款项,但其因经营需要要经常性的出差,如对其限高或限制出入境将造成其本人及控制的企业进一步陷入困境;另外,其本人系福建省政委员,上述执行措施也将影响其履行政协委员职责,故要求本院解除强制执行措施,并提供了案外人持有的福州农商行的股权作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则认为担保财产无法保证其债权能够得到实现,不同意解除限高等强制措施。
鼓楼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如果对其名下的财产及投资的股权立即进行强制拍卖,将对被执行人个人信用及其投资的企业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在被执行人提供必要的担保情况下,可对其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申请执行人担心一旦拖延执行,不排除被执行人经营继续恶化,以后可能有更多的诉讼案件立案执行,其权益更得不到保障,故不断信访投诉,强烈要求法院立即强制执行。鼓楼法院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法院涉诉执行案件仅三件(另外二件也是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厦门中院申请执行),且其投资的确系高新业,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在综合评判后决定对其“放水养鱼”,暂不采取强制措施。为了打消申请执行人担心在法院暂缓执行后,被执行人担保的财产不足以保障其权益,本院说服被执行人将其实际控制公司持有的福州农商行股权质押给申请人作为其分期还款保证。
经鼓楼法院院执行局多次协调,双方于2020年5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债务利息作了部分减免,确认被执行人包括本案在内三个案件总还款金额为1850万元,其中第一笔款项850万元在和解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以后每月支付200万元,直到全部还清款项止。申请执行人在协议签订后向鼓楼法院及厦门中院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并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入境的请求。原来矛盾尖锐的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执行均表示满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法院执行并不意味都要强制,对一些有发展前景但因客观原因暂时经营困难履行能力不足的企业和个人,执行即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对被执行人财产能“活封”的不“死封”,尽量避免影响此类企业或个人的正常经营。但是,法院在善意文明执行的同时,如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害,是执行难点。本案中,被执行人是企业家又是政协委员,其名下的企业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及疫情的双重影响,出现经营困难。
如果法院简单地对其名下的商场采取拍卖措施,不担影响其个人信誉也影响该商场商户的正常经营。若是对其投资的企业股权进行拍卖,要额外支付高昂的股权评估费,股权变更也会造成该企业经营混乱,甚至倒闭。但是,本案被执行人仅以其名下的企业持有福州农商行公司股权作执行担保,法院就此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实无法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会因被执行人及担保的企业在暂缓执行期间因经营继续恶化,导致暂缓期限届满后因更多的债权人起诉并参与分配后,其本可以执行到位的款项被稀释减损。
针对申请执行人的顾虑,本案创造性的运用了股权质押担保优先受偿的方式,即保证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因法院“放水养鱼”的执行措施而可能造成的执行风险,又给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冲期,让其渡过难关,不因法院强制拍卖而造成个人和企业征信“污点”及财产额外损失,取得了双赢。本案执行在当前司法服务“六稳”“六保”的实践中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