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5月18日晚,被告人江海标独自一人到农田里猎捕野生的虎纹蛙14只、棘胸蛙5只,并于次日上午拿到高头乡街上出卖,出售了棘胸蛙2只。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被告人江海标猎捕的野生动物为:蛙类活体17只,其中14只为虎纹蛙,被列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3只为棘胸蛙,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江海标在龙岩市永定区高头乡街上正在出售虎纹蛙、棘胸蛙时被现场抓获归案。
被告人江海标辩称,认为其抓的几只青蛙不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不构成犯罪,所抓青蛙也被放回去了,没有被杀,后果不是很严重。对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其抓的不是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海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猎捕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虎纹蛙14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系合法机构,鉴定人员资质合法,鉴定程序也合法,因此被告人江海标对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其抓的14只虎纹蛙不是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江海标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综合评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被国家纳入刑法保护,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本案反映的是中国农村对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一种认识。由于一些地方的乡土风俗习惯,基于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等的追求,人们对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不强,导致频频出现一些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讨论,将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推到舆论场上。由于价值观的不同,对于同样的司法判决,有人认为是正义的,有人认为是非正义的。而一致的价值经验是认识正义的基础,对现有司法判决的确认、传播是促进形成统一的价值经验,进而形成一致的正义观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