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闽法院全面改进减刑假释工作 两年减假7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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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许寿辉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相关情况。据介绍,为激励罪犯改造自新、维护监管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福建省高院和9个中级法院每年直接承办并通过审理大量减刑假释案件,仅2011-2013年两年,福建省共裁定罪犯减刑71889人,假释4066人,合计75955人。

许寿辉表示,对于减刑假释工作,省高院通过严控职务犯罪、加强财产刑执行来提升司法公信和维护司法权威。据了解,福建省近年财产刑执行到位金额逐年递增。2013年,全省法院财产刑执行到位金额高达7040多万元。同时,省高院注重对地方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推行“阳光司法”,加强回访帮教,以此保障法制统一、延伸审判职能。

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作出《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的减刑、假释明确了严格的规制。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这些《意见》和《规定》都对我国减刑假释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完善。

许寿辉强调,中央政法委的《意见》和最高法院“五个一律”的要求,是我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重要指针。未来,省高院和各地市级法院将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抓重点、强化监督福建省的减刑假释工作,也希望社会各界对闽减刑假释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出意见,帮助省高院依法改进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名词解释:

“减刑与假释”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

“减刑”: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将原判刑罚的执行刑期实际缩短;

“假释”:是对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犯罪分子,在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附条件提前释放。

减刑、假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设立减刑假释的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节约行刑成本。

      正确适用减刑假释,事关刑罚的正确执行和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也为激励罪犯改造自新、维护监管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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