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李某与某德公司签订《承揽配送协议》,双方约定:李某按某德公司要求开展外卖配送业务;接受公司配送安排及工作数量、质量的检验要求,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为提升配送质量而制定、发布、修改或认同的与承揽工作相关的要求等;公司按照李某的最终成果及工作质量向李某支付配送费用。某德公司在李某工作期间为其投保雇主责任险。2021年8月,李某在配送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经劳动仲裁裁决,李某与某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德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根据某德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可知,外卖递送服务是其业务项目之一,因此李某的外卖配送行为是某德公司外卖递送服务业务的组成部分。李某作为骑手在某德公司指定的配送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并领取计件工资,其工作内容、质量及考勤均受某德公司管理。某德公司与李某虽然签订的是《承揽配送协议》,但双方实际上已形成劳动关系。判决:确认某德公司与李某于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8月6日间存在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院长
叶炳坤
本案是目前互联网平台新经济业态下劳资纠纷的典型案例,准确界定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界限,对规范同类案件审理、提供解纷指引具有示范意义。在平台企业与外卖骑手签订书面承揽协议或其他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以书面协议名称作为双方法律关系认定的主要依据,这是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需要面对并作出回应的争议焦点。某德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对此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即合同性质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应当根据合同为当事人设立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判定。平台企业与外卖骑手订立的合同,虽然名为承揽合同,但根据合同主要条款,外卖骑手接受平台企业的管理、指挥和监督,系为平台企业的营业目的而劳动,劳动力与单位生产资料结合紧密,具备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的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该案彰显了对外卖骑手这一新就业形态的司法关注和司法保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