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为先天性肢体残疾儿童,双脚无法直立行走,自幼跟随祖父母生活,是一名留守儿童。2019年,王某的母亲谢某娟与王某清协议离婚,并约定王某由王某清直接抚养。后经DNA鉴定,王某清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王某清随即起诉要求变更王某的抚养权给谢某娟。建瓯法院受理后,经调查、鉴定发现谢某娟没有抚养能力,其他亲属亦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为保障王某的权利,审理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国家监护制度为依据,引导王某清申请指定监护程序。王某清申请撤回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的起诉,并提起申请指定监护人案,申请法院为王某指定监护人。建瓯法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依法判决指定建瓯市民政局作为王某的监护人。同日,王某清和建瓯市民政局签订寄养协议,维系了王某的家庭亲情和学习生活条件。
综合评述
国家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终极保护,也是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尺。良好制度设计的落实,需要司法者从家庭、社会、国家等多个层面综合评估,让裁判在事实、法律、情理间来回穿梭平衡,唯有如此国家监护制度的“兜底”作用才能真正奏效。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指定当地民政局作为未成年人王某的监护人,落实了国家监护制度的主体责任,充分彰显了此项制度的设立意义;另一方面又对国家监护制度的有效落实进行创造性司法拓展与补充,为了给未成年人王某提供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充分满足其情感需求,法院说服王某清继续照顾王某,于判决当日由王某清和民政局签订寄养协议,兼顾了法律保护与人文关怀,为国家监护制度的有效落实提供了一个可参照、可借鉴的司法样本。本案判决后,民主与法制时报、福建法治报、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等媒体均予以专题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