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丝中央法务区巡回审判点“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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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漳州好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顺公司)向巴西客户NACOM GOYA IND.E COM.DE ALIMENTOS LTDA销售蘑菇,青岛怡之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怡之航)代怡之航荷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兰怡之航)签发了正本提单。案涉货物运抵巴西桑托斯港口,实际承运人以星综合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星公司)就案涉货物签发了海运提单,货物随即发往客户处。好顺公司起诉要求荷兰怡之航、青岛怡之航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荷兰怡之航承担赔偿责任,荷兰怡之航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2022年9月26日,在厦门海丝中央法务区成立一周年之际,本案在福建高院海丝中央法务区巡回审判点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在协议上签字,调解协议签署的第二天即将相关款项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

综合评述

本案是福建高院海丝中央法务区巡回审判点“第一案”,福建日报、福建法治报等主流媒体以及腾讯网、长安网、东南网、网易等网络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本案是规则之治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件审理进一步明确承运人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货物交付丧失控制权的举证规则。本案是合作共赢的典型案例,通过适时敏锐把握双方调解意愿,法院将双方当事的法庭坐席由面对面调整为并排而坐,减少对抗、促进协商,最终调解结案,实现了“商法融合、以法促商”的海丝中央法务区理念。本案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通过明确规则、促成和解与自动履行,解决了一审判决难以执行的问题,也消除了荷兰籍公司在我国境内的经营业务可能出现的不良影响;同时,二审法官赴厦门海丝中央法务区开庭审理,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体现了司法的便民利民,真正用法治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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