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德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4年取得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南里一处住改房。2005年,李某德与陈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家庭事务经协商已经妥善处理完毕,双方不存财产债务问题,随后陈某搬出该房屋。2012年,李某德与柯某登记结婚并共同居住在上述房屋内,直至李某德去世。2015年,李某德立下公证遗嘱,声明上述房产由其子李某亮一人继承,但李某亮继承房产后有义务将该房产其中一间居室留给柯某居住至柯去世。2017年,李某德将上述房产过户给李某亮。2021年1月21日,李某德去世,李某亮更换房屋门锁,拒绝柯某继续居住。柯某诉至法院,要求按李某德遗嘱为其登记居住权。法院判决柯某对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南里房屋享有居住权,居住范围包括该房屋临近厕所一间居室及除该房屋另一间居室以外的共用区域,居住权期限为2021年1月21日至柯某去世之日止。
综合评述
本案系全省首例支持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案件,为民法典第371条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司法经验,推动了居住权物权登记制度的落地实践,弘扬了居住权制度“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人文价值。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因缺乏配套政策依据,一些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无法对居住权这一新设物权进行登记。本案审理和执行中,法院加强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推动了厦门市不动产登记机关改革居住权物权登记机制,实施了全省首例居住权登记。同时,针对立遗嘱人仅对房屋部分居室设立居住权的特殊情况,本案判决创造性地参照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明确房屋共用区域与特定居室均在居住权涵括范围之内,为判决的有效执行奠定了基础,也有效预防了衍生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