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发布时间: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上海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本院,称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向其购买污水预处理系统、循环水系统回水处理工艺设备,签订两份《设备购销合同》,合同货物分三批次送达,而后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并未如约交付款项,遂请求法院判令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货款及利息损失。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2月三期支付货款,上海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第二期款项后,派遣技术人员达到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到现场对案涉合同项下设备进行指导安装服务及调试,保证设备正常投用与运行。因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的规定支付第二期、第三期合同欠款,且受疫情影响导致流动资金紧张,为保障顺利复工复产,2020年3月,上海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鼓楼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结果】

鼓楼法院立案执行后,申请人上海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立即对被执行人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采取执行限制措施,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表示申请人收到第二期款项后未按约派员到现场进行指导安装服务及调试,其有权拒绝支付第三期款项。申请执行人认为其已派员到达被执行人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的到货现场,但被执行人公司无人对接,故无法进行设备指导安装及调试,系被执行人过错,且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

鼓楼法院认为,当时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稀缺,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生产H30S、Z30S型号的聚丙烯,是生产无纺布的主要原料,即一次性医用口罩第一层和亲肤层的主要原料,该公司现在日产量可达1300吨聚丙烯,供应全国各地的口罩企业。且上海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不久,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即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支付了第二期的付款义务,有良好的履约意愿。考虑到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如强制执行可能会影响企业防疫物资的正常生产,为推动案件尽快执结,保障企业合法利益,执行法官迅速联系申请执行人,请其尽快按照协议派员到场指导设备调试安装,并在与合议庭成员讨论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2020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派员到场指导调试安装后,被执行人如期支付了最后一笔贷款。4月23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收到全部执行案款后,向本院出具了结案申请。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社会公共利益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应当以公共利益为优先。时值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国内口罩稀缺,福建中景石化有限公司生产的聚丙烯,是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主要原料,供应全国各地的口罩企业。鼓楼法院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助力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鼓楼法院法官在与合议庭成员讨论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避免影响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被执行企业也因口罩需求量激增的契机得以盘活,从资不抵债转变为有能力积极履约的优质企业。

法院执行需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但善意文明执行,绝不是为强制执行松绑,也不是减小强制执行的力度,而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找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依法灵活审慎使用执行措施,避免过度执行,尽可能采取对其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措施,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强制执行这种公权力,必须在保持谦抑性、审慎性的基础上规范运行。在执行案件中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运用好执法司法政策,稳固市场主体,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依法慎重适用财产强制措施,着力增加营商环境方面的“良法”供应,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

上一篇 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游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下一篇 某部队与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福建法院网上预约取号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北路58号 邮编:350003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闽ICP备13014295号-1 本站支持IPv6网络
法院业务咨询:(0591)12368 软件使用咨询:0591-88053333
中文域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政务

                           您是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