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元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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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郑某元及其子郑某平(另案处理)擅自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白沙村海江大道开辟三个地块,大肆招揽他人前来倾倒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被告人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等人亦先后参与该犯罪行为。涉案人员共收取垃圾倾倒费用近百万元,从中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经测算和评估鉴定,案涉倾倒垃圾区域地块面积达56003.5㎡,垃圾总填方达152234.2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混合倾倒、填埋,其中多种重金属和无机物因子含量超过基线水平,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后期清理涉案垃圾废物费用达9997219.91元。

【裁判结果】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土,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一百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元提供场地并收取费用,被告人庄某东、黄某源积极联系、组织他人倾倒垃圾、废土,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部分进行处罚。被告人郭某平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判决郑某元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各自应承担的范围内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929151.82元、鉴定费用270000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亚热带河口滩涂湿地的典型代表,被列入亚洲重要湿地和中国优先保护生态系统、中国重要湿地、中国重点鸟区。本案垃圾倾倒区域位于泉州湾洛阳江畔,紧邻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涉案人员长期大量违规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仅造成土壤和水污染,也直接威胁到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洛阳江原生红树林,破坏周边湿地自然生态景观和海丝文化景观。该案被列入公安部“昆仑2021”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案件审理法院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从严从重判处被告人自由刑及罚金刑,同时准确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判决相关涉案人员依法连带承担环境修复等费用,有力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担当与价值导向。同时,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等工作中的短板问题,审理法院还向市、区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司法预警4件,建议及时组织清运处理案涉固体废物以免污染扩大,改进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巡查方式方法,完善群众投诉举报机制等。相关部门积极采纳司法建议,及时组织清运案涉固体废物,并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完善工作机制,堵塞管理漏洞,规范执法行为。本案的审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较好统一。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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