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圣、高某豪非法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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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被告人高某圣与陈某良(另案处理)商定,以其经营的运输船为陈某良从闽江口海域接驳运输盗采的海砂,每吨收取运费14元。后被告人高某圣指使运砂船管理员被告人高某豪与陈某良对接联系接驳海砂事宜。经查实,运砂船先后于2019年3月16日、5月22日、5月30日在福建西犬岛附近海域接驳海砂,运输至上海附近海域,共收取运费39.34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圣、高某豪委托专业公司代为履行海洋生态修复义务,代为在连江县浦口镇山坑村沿海滩涂区域完成种植红树林27.5亩。

【裁判结果】

连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圣、高某豪多次为盗采海砂犯罪团伙从闽江口海域接驳运输海砂,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高某圣、高某豪委托专业机构补植红树林以替代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判处被告人高某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高某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并没收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红树林、海草床、盐沼并称为三大蓝碳生态系统,具有高效的碳汇能力。其中红树林的固碳能力尤为明显。滨海蓝碳生态系统中,红树林既是防风消浪、净化海水、维持生物多样性的“海岸卫士”,也是固碳储碳、应对气候变化的“海洋绿肺”。因此,保护和修复红树林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应对气候变化中“基于自然解决方案”的重要内容。本案中,被告人非法采矿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需要依法承担海洋生态修复义务。连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引导被告人通过委托专业机构代为补植红树林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过营造红树林方式修复受损海洋生态,实现红树林蓝碳恢复性司法应用,以生态环境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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