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清、张某应等9人非法采矿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发布时间: 2024/5/24 9:28:35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等人在没有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雇佣被告人董某彬、冯某均、潘某华、卞某桂等人驾驶吸砂船进入闽江流域古田县黄田镇水域、水口镇水域、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水域、太平镇水域等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非法采砂。并由被告人吴某斌、胡某海(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船只帮助运输及销售非法开采的河砂。为防止当地村民干扰,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遂与当地村民被告人吴某冬及郑某亮、杨某、吴某宋(均另案处理)等人取得联系,约定由被告人吴某冬等人帮助解决当地纠纷,并按照采砂量每立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好处费。经统计,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等人仅在闽江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集镇(太平村)附近水域共计非法采砂19328.77㎥,被告人吴某冬等人共计收取好处费173250元。
【裁判结果】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吴某冬、董某彬、冯某均、潘某华、卞某桂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帮助采砂,其中,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雇佣他人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冬、董某彬为他人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冯某均为他人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潘某华、卞某桂为他人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吴某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运输、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雇佣他人非法采矿,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最终均被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涉案的其他5名被告人亦被分别以不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20000元不等,团伙被追缴违法所得共100余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闽江是福建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母亲河,非法开采河砂或过度开采河砂,必将对闽江的水生态、湿地生态环境产生恶劣的影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对河道砂石的需求迅速增长,从事砂石产业的人数日益增多,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砂石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中,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等人多次跨区域往返南平市延平区与古田县非法采砂,对闽江及相关湿地生态造成极大破坏。南平市两级法院依法加大对非法采砂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闽江及相关湿地生态环境,形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闽江流域的高压态势,推动闽江保护以及闽江流域地区高质量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