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添、李某生、李某彩、陈某应、陈某建、傅某生非法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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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人涂某添、陈某应、陈某建、傅某生在长汀县河田镇南塘村蛇尾坑(桥头坑)山场打洞开采稀土矿。2021年11月17日,该稀土采矿点被国土部门发现并捣毁。经鉴定,被开采稀土矿矿体水平投影面积1635.452㎡,体积1635.45㎥,矿石量2567.66吨,被开采破坏的稀土氧化物量为1.08吨。2021年11月,被告人涂某添、李某彩、李某生在长汀县三洲镇桐坝村枣树凹被告人李某生所有的砂场附近开采稀土矿。2022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生在现场清理采矿用的管道时,被公安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开采稀土矿矿体水平投影面积1187.4㎡,体积10674.73㎥,矿石量14720.45吨,被开采破坏的稀土氧化物量为9.82吨。

【裁判结果】

长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添、李某生、李某彩、陈某应、陈某建、傅某生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其中被告人涂某添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86.52万元;被告人李某生、李某彩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80.23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0000元至50000元不等刑罚。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彩、李某生不服,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和“物种基因库”,具有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本案中,盗采稀土矿被毁的山场系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区域,亦位于汀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内,其山林已划为生态公益林保护。审理法院在审判中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延伸生态司法职能,在严惩犯罪的同时也将关注点落在湿地生态的修复和保护上,向长汀县“林长办”、自然资源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及时对该山场集中进行整治修复,恢复林地植被,防治水土流失,避免二次污染损害湿地的生态系统。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本案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注重把生态保护与修复放在环境资源审判延伸工作首要考虑的着力点,持续巩固水土流失区的治理成果,维护汀江流域湿地生态平衡与生态安全,充分贯彻了生态修复优先与协同配合、多方监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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