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彪、刘某波、李某田、王某富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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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武平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发出通告,武平县行政区域内的鸟类实行全年禁猎。2020年5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彪、刘某波、李某田、王某富时分时合或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携带捕鸟网、鸟笼等工具,多次到武平县“千鹭湖”景区外围的“司马地”山场或武平县环城西路旁的“吊鱼坑”山场猎捕画眉鸟用于赏玩。后四被告人被“千鹭湖”景区管理人员发现并报警。

【裁判结果】

武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田、刘某彪、刘某波、王某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擅自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画眉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遂依法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千鹭湖景区是中山河国家湿地公园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林中湿地、白鹭天堂”美称,吸引了大量珍稀鸟类,而鸟类对湿地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田、刘某彪、刘某波、王某富未取得狩猎证,擅自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鸟类,严重影响了千鹭湖景区生态系统功能,构成非法狩猎罪。武平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着力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动中山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构建中山河国家湿地公园“水·树·鸟”生态司法多维保护网,遏制湿地公园及周边地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现象的蔓延,切实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共同推进形成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的横向、纵向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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