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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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至5月8日,被告人林某明知处于禁猎期内,仍将一张禁止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捕鸟网架设在禁猎区域莆田市秀屿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猎捕野生斑鸠共计15只,其中13只在猎捕后存放在其位于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的家中。经鉴定,涉案的15只野生斑鸠中,13只为珠颈斑鸠,2只为山斑鸠,均属国家“三有”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00元。上述15只野生斑鸠已进行放生处理。

【裁判结果】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网捕方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林某还自愿承诺履行筑巢护鸟公益活动,法院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林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生效后,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林某送达《筑巢护鸟令》,责令其履行筑巢护鸟的承诺义务,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前往秀屿区土海湿地公园开展护鸟巡护公益时间不少于六十个小时,同时根据湿地公园鸟类习性,筑造爱心鸟巢不少于三十个。

【典型意义】

鸟类是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湿地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打击非法猎捕鸟类,有利于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猎捕鸟类犯罪案件中,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延伸审判效果,法院根据辖区内湿地鸟类物种多样性特点,因地制宜,创新引入《筑巢护鸟令》,引导犯罪人员深刻认识到捕杀鸟类,破坏鸟类生物多样性的危害,并以进行湿地护鸟巡护、筑造爱心鸟巢等实际行动弥补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生态危害,助推鸟类动物及其栖息地的长久保护,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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