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根、黄某农、陈某来一同进入漳江口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捕捉夜鹭雏鸟共计173只,作案后欲驾车离开现场时被漳江口红树林国家保护区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还扣押了塑料篮筐9只、编织袋1条、滩涂袜3双等作案工具。经鉴定:1.该173只鸟类为同一物种夜鹭,属于鹭科的鸟类;2.夜鹭被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3.该173只夜鹭雏鸟经济价值人民币86500元。
后,被捕捉的173只夜鹭雏鸟经漳江口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喂养,已全部放飞红树林保护区。本案审理期间,三被告人向云霄县人民法院预缴生态修复赔偿款4000元。
【裁判结果】
云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根、陈某来、黄某农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属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捕捉的夜鹭雏鸟经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喂养已陆续飞入红树林保护区自行生活,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三被告人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云霄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三被告人相应刑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将生态修复赔偿款拨付红树林保护区管理局。
【典型意义】
夜鹭作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在红树林保护区生态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三被告人在红树林保护区非法狩猎夜鹭雏鸟173只,威胁了生态平衡,严重破坏了红树林生物多样性,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云霄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审理过程中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审判理念,严厉打击破坏红树林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合理确定修复方式,明确生态修复赔偿款,确保案涉野生动物及时喂养放归,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对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