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金维、三明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18/1/17 15:31:00
【案情简介】2016年7月5日,张金维向三明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通宝汽车公司”)购买宝马X4 1997CC越野车一辆,价款451150元。同日,信达通宝汽车公司向张金维交付车辆。2016年7月6日,张金维将该车辆开到永安市易洁汽车服务经营部进行车辆玻璃贴膜及整车镀金美容,2016年7月7日,该经营部拟对该车进行全车镀金施工前,张金维发现该车辆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疑有车身油漆面翻新现象。张金维随即联系了信达通宝汽车公司进行交涉并向三明市梅列区工商局12315投诉,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经鉴定,该车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漆面是重新喷涂翻新的漆面。张金维遂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信达通宝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4511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三倍赔偿购车款1353450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只是存在“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漆面是重新喷涂翻新的漆面”问题,并未影响车辆外观、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也未发现存在其他缺陷,故信达通宝汽车公司不构成欺诈,但是信达通宝公司未将重新喷漆的情况告知张金维,侵犯了张金维的知情权,故判决信达通宝汽车公司退还张金维购车款451150元,驳回张金维要求信达通宝汽车公司三倍赔偿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张金维、信达通宝汽车公司均提起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经过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车辆并非一般消费者认为的新车,信达通宝汽车公司隐瞒了涉案车辆存在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真实情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该案二审依法改判,涉嫌欺诈的汽车销售公司,需向消费者退还购车款451150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退还购车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还需另外赔偿三倍购车款1353450元。
【综合评述】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三明中院受理的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上诉案。本案中,信达通宝汽车公司故意隐瞒涉案车辆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情况,其工作人员向张金维介绍涉案车辆时称该车是全新车,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在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给消费者张金维造成了错误的认识。据此,法院二审认定信达通宝汽车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信达通宝汽车公司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本案的审理,对依法制裁不诚信的商业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矫正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法律利器。表面看来,信达通宝汽车公司不过是隐瞒了车辆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情况,而消费者张金维则因此获得了3倍于购车款的大额赔偿,双方得失悬殊。诚信缺失的社会,应当让不诚信的商人付出重大的代价,这就是本案司法判决结果的重要意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