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陈某某、某铁路局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做实“化解一案治理一片”理念提升铁路出行安全感
作者: 民一庭 来源: 福建高院 发布时间: 2026/3/16 15:35:46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4日14时16分,杨某某乘坐古田北至宁德的列车,座位号为01车10C。14时56分该列车途经福州站,站停期间,陈某某将行李箱放在1车10A10C的行李架凸起部位,列车出站时,该行李箱滑落砸中杨某某头部。后杨某某出现头疼症状,并于当日前往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就诊。2025年4月24日,杨某某前往该医院复诊并住院治疗10天。治疗期间,杨某某自付医疗费共计7524.8元。后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后,考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一时间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顶代其于2025年12月18日前一次性向杨某某支付因本案损害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7000元。针对铁路运输中行李滑落致人受伤案件增多的情况,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及时开展分析研判,并向铁路企业提出优化行李架设计、加大巡检力度、加强安全宣传、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等四项安全管理建议。
典型意义
在本案的审理中,法院不止步于解决个案,还通过发函建议加强同类型纠纷预防,参与铁路领域安全治理,实现“化解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铁路运输企业充分吸纳法院建议,推出多项整改举措:对部分动车组行李架实施优化改造,从硬件上杜绝行李滑落风险;重点检查行李架物品摆放,积极引导旅客将大件行李、易碎品、杆状物品及重物等规范存放至指定区域,避免砸伤事件;在行李架连接处设置“行李架连接处,请勿放置行李”警示标识,通过列车广播加大安全宣传频次,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乘务人员人身伤害业务培训与典型案例宣传,规范受伤旅客救助流程。本案促进铁路运输企业实现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转变,切实保障旅客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