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诉白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对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知假买假”行为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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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林某某在白某某开设的网店中购买1斤“大连淡干海参”,泡发食用后,发现泡发率与正常标准不符,遂委托检测机构方达成调解,林某某退还未拆封食用的海参,白某某退还所有货款并支付林某某首单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对该海参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林某某再次在该网店购买同款海参3斤,但均未拆封食用。后林某某诉至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食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即购买者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必须以合理生活消费为前提。林某某首次购买1斤海参属合理消费,其惩罚性赔偿主张依法应予支持;但其在明知海参不合格后,仍在短期内连续买3斤,该行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方达成调解,林某某退还未拆封食用的海参,白某某退还所有货款并支付林某某首单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本案以司法解释为依据,通过释法说理促成调解。既依法保护消费者正当维权权利,又有效规

le="font-size:16px;">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食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即购买者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必须以合理生活消费为前提。林某某首次购买1斤海参属合理消费,其惩罚性赔偿主张依法应予支持;但其在明知海参不合格后,仍在短期内连续买3斤,该行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本案以司法解释为依据,通过释法说理促成调解。既依法保护消费者正当维权权利,又有效规制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知假买假”行为,为规范食品安全市场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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