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某诉厦门某体育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消费者支付预付款七日内提出退款的,经营者应依法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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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3日,庄某某与厦门某体育有限公司签订少儿体能课程购买协议,为其儿子购买价值一万余元的体能培训课,培训机构赠送专属运动礼包为会员服 礼品。合同约定退费手续费30%。购买课程后,庄某某的儿子出现抵触上课心理,庄某某于5月15日向培训机构提出退款,培训机构表示要收取30%的手续费,故庄某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庄某某于2025年5月13日支付预付款,于5月15日即提出退课,属于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课程购买协议于庄某某通知解除之日即2025年5月15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厦门某体育有限公司应向庄某某返还全部预付款本金。同时,庄某某应向厦门某体育有限公司返还赠品。庄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赠品已返还,故酌定赠品价值为150元,相应赠品金额应在预付款本金中予以抵扣。据此判决厦门某体育有限公司应向庄某某返还款项12808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消费者七日内无理由退款的权利,即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向经营者提出退还的,无需特别说明理由,经营者应依法退款。该权利属于消费者的法定权利,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本案预付式消费合同虽约定退费需要收取30%的手续费,但并不能排除和限制消费者七日内无理由退款的法定权利,故经营者仍应全额退款。本案判决提醒消费者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应审慎审查合同条款,尤其是退费条款,避免签订“霸王条款”。同时也提醒经营者不能以合同条款变相阻碍消费者行使法定权利,应积极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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