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某诉某宠物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经营者隐瞒其出售的宠物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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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包某某在某宠物店以1000元的价格购得一只宠物猫。交易过程中,某宠物店口头承诺案涉宠物猫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但未依法向包某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某某将宠物猫带回饲养,该猫在两个多月内持续发病、感染,先后四次送医治疗,包某某为此花费医疗费用500余元,但宠物猫的病情仍未得到控制。包某某与某宠物店协商未果,遂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核查认定该宠物店出售案涉宠物时未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法,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包某某随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宠物店三倍赔偿购猫款并承担救治宠物猫的全部医疗费用。

裁判结果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某宠物店作为活体宠物经营者应在出售宠物前申报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能进行宠物销售。某宠物店隐瞒未经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将案涉宠物猫出售给包某某,导致包某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购买了未经检疫合格的宠物,构成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结合包某某提交的有效医疗票据金额为528.7元,最终判决某宠物店向包某某支付三倍购猫款赔偿金3000元,并赔偿医疗费用528.7元。

典型意义

在宠物交易中,宠物的健康状况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宠物的重要考量因素。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健康状况作出的初步确认,亦是普通消费者判断宠物健康状况的重要依据。宠物经营者作为从事动物销售的专业市场主体,对于出售宠物前须依法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的法定义务应是明确知晓并严格履行。经营者明知应当提供检疫证明却未提供,明知宠物未经检疫合格却未告知,应认定为对宠物健康状况、检疫情况等关键交易信息的故意隐瞒。按照交易常理,若消费者知悉宠物未经检疫,极有可能会放弃购买,故经营者的隐瞒行为与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行为导致消费者陷入对宠物健康状况的错误认知,进而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购买未经检疫合格的宠物,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宠物经营主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对于促进宠物经济向规范有序、健康安全的方向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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