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日,原告张某宝与第三人鑫祥莆田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第三人鑫祥莆田分公司派遣原告张某宝到福建省远博物流有限公司从事爆破打孔工作。第三人鑫祥莆田分公司为张某宝在莆田市社会劳动保险直属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缴费。2019年10月13日,原告张某宝在开钻机打孔时受伤。2020年7月30日,第三人鑫祥莆田分公司向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城厢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张某宝为工伤。城厢区人社局以鑫祥莆田分公司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保,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属违法参保,张某宝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作出本案被诉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张某宝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高院再审认为,被申请人城厢区人社局作为张某宝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案涉工伤认定申请具有管辖权。再审判决:撤销二审行政判决,维持一审行政判决,即撤销城厢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
综合评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地区劳务派遣工伤认定案,对规范同类案件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首先,本案明确了跨地区劳务派遣工伤案件中法律适用两项规则:一是跨地区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工作中发生事故,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受理申请并进行工伤认定的职权;二是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未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不影响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其次,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的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担问题,法院认为人社部门在受理劳务派遣参保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接收了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的不利法律后果不应由劳动者承受,判决彰显了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宗旨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