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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辖标准



福建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现就福建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我省行政辖区的,各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我省行政辖区的,各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海事海商案件由厦门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五、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辖区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专利纠纷案件由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省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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