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销售假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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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3月23日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仙游县枫亭镇其经营的康侣保健成人用品专营店中销售“万艾可R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药品三盒。2016年3月23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店中检查扣押上述药品三盒。经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获的“万艾可R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药品系假药。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预缴罚金二千元。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 “万艾可R枸橼酸西地那非片” 假药三盒,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近年来,以“万艾可”为代表的功能性药物逐渐成为制售假药的重灾区,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对销售假药等犯罪进行严肃查处,可以有效切断制作与销售层面的联系,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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