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1日至24日间,被告人徐信宣与毒贩“平哥”(另案处理)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转账3万元。同月21日,徐信宣指使被告人徐正杰前往广州取毒品。并联系安排在广东的被告人苏纪军协助徐正杰取毒品运回福州。徐信宣付给徐正杰途中费用1800元,另提供2000元给苏纪军、徐正杰使用。同月25日徐正杰携带藏匿毒品的行李箱,乘长途大巴车于当晚10时许到达福州汽车北站。徐信宣驾驶汽车接应徐正杰,二人行至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时被抓获,当场缴获6袋甲基苯丙胺,净重6013.69克。2015年2月11日,苏纪军在广州被抓获。
【裁判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信宣、徐正杰、苏纪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结伙运输甲基苯丙胺6013.69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徐信宣系主犯。徐正杰、苏纪军系从犯,对徐正杰、苏纪军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信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徐正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苏纪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徐信宣联系毒品上线,提供活动经费,安排、指使同案人取得毒品并跨省运输,并负责接应。且其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裁定核准被告人徐信宣的死刑裁判。
【典型意义】
运输毒品罪是目前涉及范围最广的毒品犯罪形式之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运输毒品数量大,可以判处最高刑罚死刑。本案中被告人徐信宣无视法律,铤而走险,从广州购买大量毒品并跨省运输,最终走上毒品犯罪的不归路。被告人徐正杰、苏纪军,或出于“朋友”义气,或贪图小利,受托帮助运输毒品,他们最终也为自己的“无知”行为“买单”,成为阶下囚。该案警示人们,谨慎交友,切莫被身边的“毒友”拉拢和诱惑,陷入毒品犯罪的罪恶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