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春海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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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春海曾二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12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期间,曹春海在家中,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溶解、提炼,制造纯度更高的毒品,并用于自己或提供给李某萍等人吸食。同年6月9日至17日,曹春海在长汀宾馆住宿期间,多次邀请李某萍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6月21日、22日间,曹春海又将所制造的9克、73.7克甲基苯丙胺,分别提供给黄某和李某萍吸食。曹春海被捕时,从其身上及家中查扣甲基苯丙胺597.3克,甲基苯丙胺液体2061克。

【裁判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春海制造甲基苯丙胺2741克,还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构成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曹春海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曹春海以物理方法制造毒品,大部分毒品(液态)含量不高,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春海犯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省从毒品的消费地开始发展成毒品的生产消费地,犯罪形态也从毒品原料生产进一步升级为毒品加工,危害进一步加剧。在毒品犯罪中,加工制造毒品是源头性犯罪,不仅法律明令禁止,更应从严处罚。本案中曹春海加工毒品数量大,虽然是自用和提供给他人吸食,但已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是严重犯罪行为,依法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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