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诉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区教育局、区人民政府撤销专门学校入学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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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卢某(15岁)因参与聚众斗殴,相关部门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其送至专门学校接受12个月的教育矫治。其间,卢某认识自身过错,积极备考中考,被一所优质市属完全中学录取。卢某要求提前结束矫治教育遭拒,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矫治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主要做法

上杭法院精准把握卢某并非否定矫治决定合法性,而是希望提前结束矫治、接受优质教育的实质诉求,主动召集公安、教育等涉案部门开展协调研判,充分释明本案中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的双重需求,推动相关部门启动卢某提前出校的评估程序。经评估卢某在专门学校期间的现实表现与备考成果,相关部门决定准予其提前出校。卢某顺利到录取中学报到并申请撤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生动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与公安、教育等部门良性互动,将柔性司法与柔性执法相结合,既依法审视行政决定合法性,又兼顾涉罪少年的成长发展需求,最大程度减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负面影响,为其顺利回归正常学习生活创造有利条件,实现了预防犯罪、教育挽救与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更优质教育的有机衔接,有力彰显司法温度与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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