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63户业主诉某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动产权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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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肖某等63户某小区业主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得知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其擅自改造采光井等为由,函告县自然资源局暂缓办理案涉房产的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业主认为其行为系依开发商承诺及合同约定,自身无主观过错,两局未履行调查、听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即限制其房屋权利,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做法

针对该群体性涉民生案件,永春法院迅速组建工作专班进行双向疏导,精准掌握业主实质诉求及行政行为依据,同时委托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的属地法院、行政机关协同调解,借力调解专家专业优势,厘清开发商、业主及职能部门责任。通过多轮协调,推动各方达成共识,63户业主主动撤诉,立案十日即实质化解该起行政争议,有力减轻群众诉累。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度运用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 N”工作机制及“1 1 1”协同化解机制,依托跨区域、全链条、全流程的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体系,联动案件属地政府、法院、检察院,推动调解关口前移,高效统筹各方力量,成功将群体性行政争议化解在立案初期,有效防范程序空转与矛盾升级,充分彰显协作机制的强大实践效能,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样本,以实质解纷成效守护民生福祉,持续提升司法为民温度与基层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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