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等人诉某乡政府单方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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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乡政府征收赖某等人的房屋,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此后案涉房屋被拆除,但乡政府未依约支付相应补偿款。赖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案涉补偿协议,责令乡政府按国家赔偿标准支付补偿款。

主要做法

芗城法院依托“2 1 N”行政争议全过程协同化解机制,在漳州中院的统筹下,与纠纷属地的平和法院同向发力,汇集平和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多方力量,组织赖某等人与乡政府围绕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履行保障等核心争议反复沟通、动态调整,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乡政府综合案涉补偿协议约定及国家赔偿标准支付相应补偿款。该批系列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2 1 N”行政争议全过程协同化解机制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一是打破传统诉讼“坐堂问案”的局限,通过跨地域、跨部门的协同联动,将司法职能延伸至“治理者”,实现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的转变,修复因行政协议违约受损的政府公信力。二是生动诠释“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通过调解引导政府正视履约责任,既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促推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意识。三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把群众的一纸诉求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同类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芗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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