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诉某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行政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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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齐某居住使用的祖遗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某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为征收部门与齐某就该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于被征收房屋历史久远产权登记档案缺失,齐某也未能提供有效的房屋土改证或地契,故该协议载明齐某为被征收人及使用人,并约定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此后,区房管局依约向齐某交付安置房并支付剩余安置补偿款,但安置房的权属登记问题多年未能解决,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房管局协助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并返还购房款差价。

主要做法

福州中院在二审中紧紧围绕该案争议焦点,立足实质解纷,多次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沟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齐某作出书面承诺同意在过户登记后登报公示的前提下,区房管局协助齐某办妥案涉安置房屋权属登记,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房屋征收过程中因房屋权属证明缺失引发的行政协议附随义务纠纷。房屋征收部门未对此类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造成相关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秉持“如我在诉”意识,主动担当作为,在深入查明案情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征收部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行政机关妥善处理类似历史遗留问题提供可复制可操作的方案,有力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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