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进军营:沈某诉姚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13/9/27 16:02:00
沈某诉姚某离婚纠纷案
——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
【真实案例】
2011年6月,某部队军官沈某与其配偶姚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及家庭琐事,引起纠纷,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称被告姚某婚后曾无故持刀砍伤原告及其父亲,还持刀毁损原告父亲家中的电器、家具等,请求法院保护原告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被告姚某殴打、威胁原告沈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被告姚某毁损原告近亲属的财产,保护令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本着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工作精神,多次召集调解,但是调解无效。后经部队领导、军人人民陪审员、区双拥办干部联合调解,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知识简介】
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俗称“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其最大的特点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受害者可通过提供病历、照片、报警材料等证明,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可禁止施暴者殴打、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友;禁止一方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责令施暴者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等。
【法官说法】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家庭暴力问题备受关注,为对被害人提供人身安人保护措施,促使纠纷案件得到妥善解决,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其中指出“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保护性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后在全国确定部分法院相继开展以反家庭暴力为主要内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工作,我省城厢、荔城、永安、南靖等4个县(区)法院为试点法院。本案裁定就是我省试点法院作出的一份“人身保护令”,也是促使该调解解决的重要因素。
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其中对诉讼保全制度由财产保全扩大为财产及行为的保全,即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为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反家暴试点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提供直接法律依据,将对涉家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沈某请求法院保护原告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经审查,法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作出福建省首份涉军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被告姚某殴打、威胁原告沈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被告姚某毁损原告近亲属的财产,保护令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且本案涉及军人军属的利益,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调解工作极为重视,并且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