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9月,某实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某大厦桩基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施工,约定82天内完工。该建设公司进场施工,但因地质复杂等原因延误至2016年底才完工。因完工后迟迟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结算事宜,双方矛盾渐起。2024年,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某实业公司反诉要求某建设公司赔偿停工损失。双方积怨已久,矛盾激烈,甚至当庭爆发争吵。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简单下判难以实质化解双方矛盾,还可能衍生一系列后续诉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借助“商和榕城”商会纠纷调解联盟,委托商事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充分利用专业调解优势,以商人视角帮助当事双方分析利弊,最终双方在“亲清法企会商厅”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该案的成功调解进一步拓展商会联盟调解效能,更好地树立起“商人纠纷商会解”的理念,为涉企纠纷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专家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院院长
罗培新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倡议成立“商和榕城”商会纠纷调解联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持续深化惠企安商行动的重要实践,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积极探索。本案的成功调解,对推动形成“商人纠纷商会解”涉企纠纷协同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商和榕城”调解联盟机制创新“1 9 N”的建设模式,在成员单位运行“一个工作室”,提供“一站式”服务,形成“多元化”建设模式;创新“2 2”的运行模式,建设调解员和营商环境法治观察员双库合一,形成“专业 行业”双轮驱动模式;延伸了“调解后 ”机制。因此,该解纷机制吻合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不仅注重纠纷解决的效率,还注重纠纷解决的整体社会效果的方法论。涉诉企业从对抗最终走向合作,并充分发挥商会联盟资源集聚效应,成功助力企业化“危机”为“商机”,很好树立“商人纠纷商会解”理念,为涉企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新动能。